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就医须知
发布时间:2016-11-21 15:49:00
来源: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就医须知

一、参保人门诊就医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刷卡挂号,并在医生处就诊时出示社会保障卡和门诊病历;已确认门诊特病的参保人看门诊特病时出示社会保障卡、《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本》和《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
二、在门诊抽血化验、注射、各项治疗,做心电图、B超、CT、磁共振等各项检查、治疗时须出示社会保障卡,让医务人员核对。
三、门诊开药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如因病情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四、参保人病情严重委托他人代开药的,应出具社会保障卡、以往门诊病历本相关疾病记载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证件并将其有效证件号填写在所开具处方的背面,留联系电话并签名。
五、外伤病人要真实说明受伤的时间、地点和受伤经过。
六、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门诊做CT、ECT、磁共振、心脏彩超、动态心电图、活动平板心电图、颅内多普勒血流图、体外震波碎石等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的,由专科主诊医生填写《深圳市社保局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审批、报告申请单》,经科主任签字,到门诊收费处窗口审核、盖章、记账交费。医保记账80%,个人现金自付20%。
七、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医保卡余额)超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出部分可用于支付其已参加了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及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家庭成员关联后被授权使用的个人账户余额必须为零或无个人账户,就诊时以患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挂号。
八、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治疗门诊特病以外的其它疾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满一年的,个人账户不足支付且医疗保险年度内现金自付费用超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医保按规定记账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每次就医须刷卡,其普通门诊费用不足支付部分在电脑系统中自动累计,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后,自动享受此待遇。其他参保人均不享受此项待遇。
九、因医院发生电脑故障或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损坏等原因导致不能刷卡记账的,参保人先行支付现金,之后1个月内凭收费收据、门诊病历、医保卡到收费窗口审核报销;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的还需凭报告单。
十、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看病,不得要求超量开药及非治疗性药品,不得以药换药,不得修改病历。违者按相关法规、法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