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深圳市门诊特定病种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8 16:00:16
来源: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各门诊特定病种认定及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4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我市门诊特定病种政策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我市门诊特定病种政策,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定病种分类

  门诊特定病种(一类):属于本市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大病范围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有关规定执行。肺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参照本市门诊大病有关规定执行。

  门诊特定病种(二类):高血压、糖尿病按《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3号)有关规定执行。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冠心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类风湿关节炎、支气管哮喘、慢性乙型肝炎6种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经门诊特定病种认定后参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3号)有关规定,享受门诊用药专项待遇。

  门诊特定病种(三类):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丙型肝炎(HVC RNA阳性)、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帕金森病、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肺动脉高压、C型尼曼匹克病、肢端肥大症、多发性硬化、强直性脊柱炎、银屑病、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糖尿病黄斑水肿、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21种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经门诊特定病种认定并选择治疗医院后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门诊特定病种(二、三类)设有年度最高支付上限及待遇享受期,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超过门诊特定病种支付额度上限的,由参保人自付。已进行门诊特定病种认定的参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内按规定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其待遇享受期已失效的,须重新办理门诊特定病种认定。

  二、门诊特定病种认定

  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深圳市门诊特定病种实施经办规程》开展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受理参保人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完成认定工作。

  三、门诊特定病种治疗机构选定

  参保人享受新增门诊特定病种(三类)待遇的,须选定一家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治疗机构,治疗机构严格按照《深圳市门诊特定病种实施经办规程》自受理参保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完成选定工作。

  选定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治疗机构的,应向拟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自受理参保人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完成变更工作。

  四、门诊特定病种记账

  定点医疗机构进入本机构记账系统,选择门诊特定病种通道、录入记账信息后进行记账结算。

  


  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0日